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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与警察又怼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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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从这上面我确实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我这种行为也算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毕竟这家餐厅是企业,我扰乱了它的正常营业。那么这就需要来细究我这是否是情节严重,还是情节较轻,亦或者是情节轻微。

    当然,对于这三种情况的判断,是要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来判定的。而你们过来一没有询问现场目击者的笔录,二没有勘察现场,三也没有查看这里的监控视频。这是根本无法做出任何有价值有意义的判断的,所以你刚才的话在法律上和定罪上是没有任何可取价值的。另外你们只是执法者,并不是审判者,所以更无权对我的任何罪名及犯罪事实进行定论。”

    “最后一点,虚假报警、谎报警情这从法律上来说,只是违法,并不是犯罪。而我就算是报警人,就算我虚假报警,但我没有任何情节严重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我只是在这家饭店,因为某些在当时特定情景之下,做出了一个需要警察来处理的特定判断。而现在我认为这种特定情景已经不复存在,而当时让我报警的事情,在没有了这个特定情

第57章 与警察又怼上了(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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