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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民国之少帅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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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1章 不动产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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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都在劝说购房者过户,这样做一是可以减少纠纷,二是还能增加政|府的契税收入。

    问题是过了户也不一定安全。古代政|府没有电脑,档案管理异常混乱,县官每隔两三年就能换一届,假如新上任的县太爷是个糊涂蛋,是极有可能把购房者留作备案的房契存根(清朝称之为“契尾”)弄丢的。存根丢了,新业主的不肖子孙再把房契弄丢了,从此无凭无据,你说房子是谁的?谁拳头硬就是谁的!翻翻《名公书判清明集》,再翻翻《三言二拍》,房产纠纷俯拾皆是,史不绝书,把父母官搞得头大如斗,其中关键原因就是交易混乱、产权不明、档案管理太落后的缘故。

    直到进入民国,国父孙逸仙先生为了厘清产权,减少纠纷,呼吁进行不动产登记。各地市政|府先后响应孙先生的号召,纷纷在地方法院下面设立“登记处”或者“登记局”,让当地业主都主动去法院申报房屋位置、房屋面积、房屋质量和房屋现值,登记处或者登记局先审查,再公告,确信没有产权纠纷了,再登记备案,最后发给业主一张《不动产登记证》。

    现在张汉卿就要施法这个制度,先从东北各大城市做起。

    1918年12月,奉天、吉林、黑龙江自治政|府各地方审判厅登记处在各个城市张贴不动产登记布告,是用白话文写的,全文如下:

    “本厅自民国七年十二月一日创办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印发过十几万张传单,对大家说明了。东北的土地房屋自庚子变乱后,关系很复杂。有补签的,有失契的,有盗典、盗卖、盗押的,打官司的实在不少,一经登记处登记,权利就算是永远确定了,什么盗卖伪造的事情均敢保

第351章 不动产登记制度(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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