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防止行政的干涉,张汉卿还构思了法官制度:未来按中|央、省、市、县,分别设置9人制的司法委员会管理法院,委员会由同级的法官选举组成,由委员会指定一人作为院长,负责行政事务。除非被裁定有触犯刑法或被上一级司法委员会认定为无法履行法官事务等情形,法官不得被辞退,为终身制。
对于法官的选举制度,张汉卿参照西方主要是美国后来的体制,结合中国传统,进行了一次比较有意义的实践。
首先,法官的产生,由一定资历的律师、法学教授、优秀的助理法官组成,由司法局考核其职业资格和能力,报县议会表决。一旦通过,法官即成为终身制,非经上级或同级司法委员会弹劾并经同级议会批准,不得解雇,以保证法官的独|立性。
经全部法官表决,在内部产生9人的司法委员会,履行管理法院的职能。其中一般由资历最深的人担任首席法官,兼任院长职务。法院院长只是一个行政性职务,负责单位的行政事务,但没有资格干涉到其他法官的具体业务,因为他无法决定其他法官的去留。
而为了防止知法犯法,《法官约束条例》也即后来的《法官法》对此类害群之马进行了严厉的约束:法官在审理案件有循私舞弊行为或殉法导致冤假错案的,与等罪;所有被审理并结案的案件,终生保留追溯制。一句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法官的薪资与同级的副县长相同,将来有机会将酝酿法官的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制定本身的级别。现阶段则以把法官的公正性用条文的形式公布出来,并用各种加以制度约束,要让法官成为全社会最受人尊敬的职业之一,未来还要在
第270章 行政管理之初体验(下)(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