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
“等一下,是街机版权,不是所有的版权。”李方诚听到这里,马上打断说。
两个固定的合同和一个分成合同,都没有什么异议,跟电话里面沟通的都是一样的。
经过确定,确保了基本都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才签订了下来。
对于签订合同,李方诚每一次都无比慎重,为的就是不希望日后会出现类似于任天堂和索尼那样的事情。
其实说起来也是索尼厉害的地方。
在世嘉的d发布之后,任天堂明显的感觉到了竞争压力,但是硬件一直是任天堂的短板,而这个时候知道索尼有意进军电子游戏市场,任天堂马上跟索尼进行联系沟通,并达成合作的共识。
索尼的科技研发实力比起世嘉都甚至要强一筹,这样的盟友是任天堂求之不得的,哪怕为此让出一些利益都在所不惜。
只是没想到的是,索尼在跟任天堂合作签订合约的时候,就有这样的条件在:
索尼在任天堂的设计需求的基础上,对新主机有开发权;
索尼在新主机上面,可以开发软件。
因为一开始索尼跟任天堂合作之前,就是在索尼的cd技术上,给任天堂做了个deo,也就是一个游戏的小样给任天堂演示。
如果索尼在条约里面加上那个了可以开发软件,一开始任天堂也觉得没什么,索尼既然有经验,有能力,也可以尝试给索尼来做这一块。
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当山内溥重新去审核这份合同的时候,突然才意识到任天堂犯了多大一个错误,当给一家顶级公司有了对fc的开发权和研发软件的权
086 心动的条件(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