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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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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07章 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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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机构的调整到职权运行规范的制定,从监察人员队伍的建设到内外监督机制的建立,从职务犯罪的立案到留置等调查措施的采用等,均由党委主要领导担纲、组织或批准。”

    “监察委员会组建起来以后,反腐败工作可以直接纳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产生,监察委主任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监察委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监察委员会要主动及时地将全年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使监察工作自觉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提出的合理建议,监察委员会必须认真听取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监察委员会在运行过程中,将涵盖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的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细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各项措施和中央明确的技术调查、限制出境两项监察措施的使用程序和办法。按照管理权限,监察委员会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全覆盖、无例外。”

    “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内部规范,将实行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建立起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决定与监察执行适度分离,明确监察委员会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承担的查询、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以及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工作,由公安机关支持配合或具体执行。同时,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监察委员会对职务犯

第0207章 监察委员会(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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