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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4 章 完美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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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如“以赌博为业”的常业犯和“惯窃”、“惯骗”的常习犯。常业犯,又称常业惯犯,即以某种犯罪为职业,经常进行某种犯罪活动。常习犯,又称常习惯犯,即已形成某种犯罪习性,并可能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经常犯罪而屡教不改的罪犯。

    行为人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惯犯是数个危害行为的积累,各个行为如果割裂开来评定,未必都构成犯罪,但每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影响惯犯的成立。

    行为人实施犯罪已成习性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主要来源。惯犯以行为的惯常性反映出行为人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人身危险性。

    数个危害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概括地按一罪处理。从形式上看,惯犯是在数个犯罪故意支配下,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在一定条件下符合同种数罪的要求。

    刑法将惯犯规定为一罪并加重其法定刑,表明对惯犯的特别打击。对惯犯的成立是否都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条件,我国刑法学界存有争议。通说认为,若无法律的明确规定,即使某种行为在形式上具有多次性、罪名同一性,实质上具有惯常性,也不能定为惯犯。

    惯犯的种类:常习惯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称常习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性,一贯实施此种犯罪的犯罪形态。常业惯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称常业犯。指行为人无正常职业或不务正业,而以实施某种犯罪为常业,并以此所得为生活主要来源的犯罪形态。

    惯犯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所谓惯常性,是

第 464 章 完美结局(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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